
- 索 引 号:XM00351-02-05-2017-004
- 备注/文号:厦人防办【2017】57号
-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9-10
各处、管理中心: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及省市相关要求,现将我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着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我办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市人防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永茂 市人防办主任
副组长:胡宜生 市人防办副主任
李 华 市人防办副主任
万国辉 市人防办副主任
成 员:各处、管理中心负责人,办法律顾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综合处,由综合处法制机构人员兼主任。
三、工作流程
(一)审查对象
我办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政策措施以及招投标文件等。
(二)审查时限
按照我市要求,从发文即日起,我办应在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或招投标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文件、合同、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三)审查方式
1、新制定政策:
(1)各处、中心起草相关文件和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要求,首先进行自行审查,再报市人防办综合处审核。
(2)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3)凡未经办综合处法制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文件、政策不予发文。
(4)规范性文件发布时,办综合处法制机构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报送备案。
(5)审查意见及结果存档备查。
2、存量政策
(1)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处、管理中心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认真梳理,区分不同情况,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于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处理建议报综合处。
(2)综合处法制机构汇总各处、管理中心上报的情况后,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3)审查意见及结果存档备查。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各处、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把该项工作按照市里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好,为我市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狠抓落实,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各处、管理中心要根据安排,认真梳理自身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办综合处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办法律顾问的作用,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推动工作不力的部门或个人,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
(三)注重总结,强化宣传。综合处要注重信息报送和经验总结,让市里及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我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动态,形成具有我办特色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验。通过多渠道强化宣传与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对我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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