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中 试行“承诺+履约保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5-09-18 16:28
 

各区国动办: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早竣工、早投用,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和《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易地(分期)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中试行“承诺+履约保函”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承诺+履约保函”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民用建筑项目依法结合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无法与地上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承诺+履约保函”方式办理人防审批手续。

(一)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多地块建设项目;

(二)规划许可的分期建设项目;

(三)需依法补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二、限期建设承诺要求

  本期建设项目无法同步修建人防工程,需统筹到后期项目集中修建的,建设单位应提交《限期建设人防工程承诺书》(附件1),明确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承诺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诺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合同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间。

  三、履约保函要求

(一)履约保函开具要求

1.保函应为国有银行开立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附件2)。

  2.保函期限应不超过3年,且大于承诺期限3个月以上。

  3.保函限额应不低于建设单位担保修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需依法补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金额。

4.保函应明确人防主管部门索偿需提交的材料。索偿材料应尽可能简单,不得增设任何需第三方确认、证明、审核内容的材料,以便于到期履约兑付手续办理。

(二)履约保函延期的办理条件

  履约保函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保函延期的项目,保函申请人应于承诺期限到期前2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应于保函到期前1个月提交新的履约保函,确保保函有效期不断档。

  (三)履约保函的退回

  后期项目承诺统筹建设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人防主管部门在核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时,可同步将履约保函原件退回建设单位。

(四)履约保函的兑付

  建设单位出现违约情形时,人防主管部门向履约保函担保银行提交索偿材料申请兑付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担保银行应按照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索偿通知书明确的缴款金额、支付方式予以兑付。

  四、加强跟踪监管

人防主管部门应对“承诺+履约保函”方式办理人防手续的项目建立台账,定期跟踪建设项目进展,督促建设项目如期履约。对于存在违约风险的项目应加强风险管控,及时向担保银行提交索偿材料,避免造成违约逾期兑付问题。对建设单位违约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各区国动办应提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运用“承诺+履约保函”审批改革新举措,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早竣工、早投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至市国动办工程处。

 

附件:1.限期建设人防工程承诺书

2.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厦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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